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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8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峯旭
指定辯護人 陳淑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99號、第2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峯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壹張)沒收;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犯 罪 事 實
一、周峯旭前曾因竊盜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易緝字第23號判決,及96年度嘉簡字第201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嘉簡字第5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與上開有期徒刑11月部分接續執行,於民國99年1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明知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擅自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甲基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工具,於附表所示時、地販賣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所示之對象。
嗣周峯旭因案通緝為警於100年1月16日上午9時35分,在嘉義市○○○街0號前拘捕到案,並當場扣得門號000000000 0之SIM卡1張、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1張)、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1公克、0.0004公克)、勺子1支、夾鏈袋1包(7個)、玻璃球吸食器1個及注射針筒3支等物,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5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對於證人李能彥、顏聰修、周娟鶯於警詢時之陳述,被告周峯旭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檢察官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其等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其等此部分之陳述,應有證據能力。
又證人李能彥、顏聰修、周娟鶯於檢察官依法訊問並命具結之證詞,本院審酌其等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從而其等此部分之證述,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0年度偵字第899號卷第20頁至第25頁、第36頁至第38頁、本院卷第26頁、第77頁至第80頁),並經證人李能彥、顏聰修、周娟鶯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綦詳(見警卷第40頁至第43頁、第77頁至第80頁、第94頁至第98頁、99年度他字第1549號卷(二)第31頁至第34頁、第35頁至第37頁、第44頁至第47頁、第134頁至第136頁),復有通訊監察譯文、通聯紀錄、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通訊監察書各1份等附卷可稽(見警卷第28頁至第39頁),另有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1張)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李能彥、顏聰修及綽號阿哲之成年男子。
二、我國查緝毒品之施用或販賣一向執法甚嚴,對於販賣毒品者尤科以重度刑責,又販賣毒品既係違法行為,當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且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
而買受毒品之人通常亦無法探知販毒者賺取利潤幾何,是販賣毒品之利得,除販毒者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同一。
是以因甲基安非他命量微價高,販賣者率有利益可圖,參以被告與證人李能彥、顏聰修及綽號阿哲之成年男子並無特殊交情,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如無利益可得,又豈會甘冒遭警查獲可能處以重刑之風險而如此作為,且被告坦承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足證被告係從販入與賣出之量價差異汲取利潤,其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主觀上具有意圖營利之目的,至為灼然。
綜上所述,上揭補強證據已足資證明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販賣之,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8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
復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本件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爰均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另辯護意旨雖辯稱其有供出其毒品之來源為李尚祈,應可減輕其刑云云,然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立法意旨重在鼓勵具體供出其上游販毒者,俾資追查該毒梟前手及其上游毒品,以杜絕毒品之蔓延與氾濫為目的。
倘未因其自白進而查獲毒梟前手或其上游毒品者,自不得執此邀本條規定之寬減。
經查,被告雖有供出其毒品是來自於李尚祈,然查,本件尚未因被告之自白而有查獲李尚祈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一情,亦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1頁),復有李尚祈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難認本件被告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金錢,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竟以販賣毒品圖不法所得,足以使購買、施用者導致生理及心理毒害,形成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危害社會治安,被告販賣毒品之所得,轉讓毒品之數量,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及被告自承:之前從事汽車修理工作,家裡有父、母親、姐姐及妹妹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1張),即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1張)係被告所有供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77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
另被告如附表所示各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得,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至於扣案之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1公克、0.0004公克)、勺子1支、夾鏈袋1包(7個)、玻璃球吸食器1個,雖係被告所有,惟係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業經本院100年度嘉簡字第560號判決宣告沒收,有該判決在卷可稽,另扣案之注射針筒3支及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1張亦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並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76頁),且均無證據證明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併予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美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被告周峯旭販賣安非他命犯行一覽表及論罪科刑
(貨弊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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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對│時間 │ 聯 絡 方 式 │價格 │通訊監察譯文或證人供述│論罪科刑 │
│號│象│ ├───────────────┤ │暨證據出處 │ │
│ │ │ │ 交 易 地 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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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99年9 月│李能彥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500 元│1、證人李能彥於警詢及 │周峯旭販賣第│
│ │能│間某日 │撥打周峯旭使用之手機門號097565│ │ 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二級毒品,累│
│ │彥│ │2742號,連絡購買毒品事宜。 │ │ 警卷第41頁至第43頁 │犯,處有期徒│
│ │ │ ├───────────────┤ │ ;1549號偵卷( 卷二)│參年捌月。未│
│ │ │ │嘉義市中興路、博愛路口之「巨蛋│ │ 第31頁至第34頁;225│扣案之行動電│
│ │ │ │超商」 │ │ 4 號偵卷第38頁至第 │話壹支(含門│
│ │ │ │ │ │ 41頁、第46頁) │號0000000000│
│ │ │ │ │ │ │之SIM卡壹張 │
│ │ │ │ │ │2、通訊監察書、指認犯 │)沒收,如全│
│ │ │ │ │ │ 罪嫌疑人紀錄表(警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卷第36頁至第37頁、 │沒收時,追徵│
│ │ │ │ │ │ 第55頁) │其價額;未扣│
│ │ │ │ │ │ │案販賣第二級│
│ │ │ │ │ │ │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幣伍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時,│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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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99年9 月│李能彥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1,000 │1、證人李能彥於警詢及 │周峯旭販賣第│
│ │能│間某日 │撥打周峯旭使用之手機門號097565│元 │ 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二級毒品,累│
│ │彥│ │2742號,連絡購買毒品事宜。 │ │ 警卷第41頁至第43頁 │犯,處有期徒│
│ │ │ ├───────────────┤ │ ;1549號偵卷( 卷二)│參年捌月。未│
│ │ │ │嘉義市中興路、博愛路口之「巨蛋│ │ 第31頁至第34頁;225│扣案之行動電│
│ │ │ │超商」 │ │ 4 號偵卷第38頁至第 │話壹支(含門│
│ │ │ │ │ │ 41頁、第46頁) │號0000000000│
│ │ │ │ │ │ │之SIM卡壹張 │
│ │ │ │ │ │ │)沒收,如全│
│ │ │ │ │ │2、通訊監察書、指認犯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罪嫌疑人紀錄表(警 │沒收時,追徵│
│ │ │ │ │ │ 卷第36頁至第37頁、 │其價額;未扣│
│ │ │ │ │ │ 第55頁) │案販賣第二級│
│ │ │ │ │ │ │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時,│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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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99年10月│李能彥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500元 │1、證人李能彥於警詢及 │周峯旭販賣第│
│ │能│23日 │撥打周峯旭使用之手機門號097565│ │ 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二級毒品,累│
│ │彥│ │2742號,連絡購買毒品事宜。 │ │ 警卷第41頁至第43頁 │犯,處有期徒│
│ │ │ ├───────────────┤ │ ;1549號偵卷( 卷二)│參年捌月。未│
│ │ │ │嘉義市北興陸橋附近 │ │ 第31頁至第34頁;225│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4 號偵卷第38 頁 至│話壹支(含門│
│ │ │ │ │ │ 第41頁、第46頁) │號0000000000│
│ │ │ │ │ │ │之SIM卡壹張 │
│ │ │ │ │ │ │)沒收,如全│
│ │ │ │ │ │2、通訊監察書、指認犯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罪嫌疑人紀錄表(警 │沒收時,追徵│
│ │ │ │ │ │ 卷第36頁至第37頁、 │其價額;未扣│
│ │ │ │ │ │ 第55頁) │案販賣第二級│
│ │ │ │ │ │ │毒品所得新臺│
│ │ │ │ │ │3 、通訊譯文: │幣伍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B:阿有空嗎 │部不能沒時,│
│ │ │ │ │ │A:安那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B:要給你5 │之。 │
│ │ │ │ │ │A:等一下 │ │
│ │ │ │ │ │B:是要多久 │ │
│ │ │ │ │ │A:等一下啦我等等打給 │ │
│ │ │ │ │ │ 你 │ │
│ │ │ │ │ │B:好啦好啦快點啦 │ │
│ │ │ │ │ │ │ │
│ │ │ │ │ │(時間:99年10月23日 │ │
│ │ │ │ │ │18:13:08,警卷第28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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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99年10月│李能彥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1,000 │1、證人李能彥於警詢及 │周峯旭販賣第│
│ │能│間某日 │撥打周峯旭使用之手機門號097565│元 │ 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二級毒品,累│
│ │彥│ │2742號,連絡購買毒品事宜。 │ │ 警卷第41頁至第43頁 │犯,處有期徒│
│ │ │ ├───────────────┤ │ ;1549號偵卷( 卷二)│參年捌月。未│
│ │ │ │嘉義市博愛路之北興派出所對面之│ │ 第31頁至第34頁;225│扣案之行動電│
│ │ │ │「潮流資訊」 │ │ 4 號偵卷第38頁至第 │話壹支(含門│
│ │ │ │ │ │ 41頁、第46頁) │號0000000000│
│ │ │ │ │ │ │之SIM卡壹張 │
│ │ │ │ │ │ │)沒收,如全│
│ │ │ │ │ │2、通訊監察書、指認犯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罪嫌疑人紀錄表(警 │沒收時,追徵│
│ │ │ │ │ │ 卷第36頁至第37頁、 │其價額;未扣│
│ │ │ │ │ │ 第55頁) │案販賣第二級│
│ │ │ │ │ │ │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時,│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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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顏│99年9 月│顏聰修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1,000 │1、證人顏聰修於警詢及 │周峯旭販賣第│
│ │聰│下旬某日│撥打周峯旭使用之手機門號097565│元 │ 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二級毒品,累│
│ │修│ │2742號,連絡購買毒品事宜。 │ │ 警卷第77頁至第80頁 │犯,處有期徒│
│ │ │ ├───────────────┤ │ ;1549號偵卷( 卷二│參年捌月。未│
│ │ │ │嘉義市中興路、博愛路口之「巨蛋│ │ )第35頁至第37頁; │扣案之行動電│
│ │ │ │超」 │ │ 、2254號偵卷第44頁 │話壹支(含門│
│ │ │ │ │ │ 至45頁、第47頁) │號0000000000│
│ │ │ │ │ │ │之SIM卡壹張 │
│ │ │ │ │ │ │)沒收,如全│
│ │ │ │ │ │2、通訊監察書、指認犯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罪嫌疑人紀錄表(警 │沒收時,追徵│
│ │ │ │ │ │ 卷第36頁至第37頁、 │其價額;未扣│
│ │ │ │ │ │ 第92頁) │案販賣第二級│
│ │ │ │ │ │ │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時,│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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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顏│99年10月│顏聰修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1,000 │1、證人顏聰修於警詢及 │周峯旭販賣第│
│ │聰│19日 │撥打周峯旭使用之手機門號097565│元 │ 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二級毒品,處│
│ │修│ │2742號,連絡購買毒品事宜。 │ │ 警卷第77頁至第80頁 │有期徒參年捌│
│ │ │ ├───────────────┤ │ ;1549號偵卷( 卷二│月。未扣案之│
│ │ │ │嘉義市仁愛路之「頂好超市」 │ │ )第35頁至第37頁; │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2254號偵卷第44頁至 │(含門號0975│
│ │ │ │ │ │ 45頁、第47頁) │652742之SIM │
│ │ │ │ │ │ │卡壹張)沒收│
│ │ │ │ │ │ │之,如全部或│
│ │ │ │ │ │2、通訊監察書、指認犯 │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罪嫌疑人紀錄表(警 │時,追徵其價│
│ │ │ │ │ │ 卷第36頁至第37頁、 │額;未扣案販│
│ │ │ │ │ │ 第92頁) │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所得新臺幣壹│
│ │ │ │ │ │3、通訊譯文: │仟元沒收,如│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B:誰啊A │能沒時,以其│
│ │ │ │ │ │ A:「阿峰」 │財產抵償之。│
│ │ │ │ │ │ B:ㄟ │ │
│ │ │ │ │ │ A:你現在都休息 │ │
│ │ │ │ │ │ B:工作都沒空 │ │
│ │ │ │ │ │ A:呦,晚上你們另外一│ │
│ │ │ │ │ │ 個也去工作喔 │ │
│ │ │ │ │ │ B:誰啊 │ │
│ │ │ │ │ │ A:湯、湯、湯 │ │
│ │ │ │ │ │ B:沒有吧,我不知道 │ │
│ │ │ │ │ │ A:他也都有去工作 │ │
│ │ │ │ │ │ B:我現在在跑車比較忙│ │
│ │ │ │ │ │ A:都沒有在那個嗎 │ │
│ │ │ │ │ │ B:比較少了 │ │
│ │ │ │ │ │ A:呦 │ │
│ │ │ │ │ │ B:如果有要再跟你說 │ │
│ │ │ │ │ │ A:現在在做什麼 │ │
│ │ │ │ │ │ B:在睡覺,我半夜還要│ │
│ │ │ │ │ │ 出車 │ │
│ │ │ │ │ │ A:晚上 │ │
│ │ │ │ │ │ B:半夜,還要去山上 │ │
│ │ │ │ │ │ A:所以需要ㄚ,你看怎│ │
│ │ │ │ │ │ 樣再打給我 │ │
│ │ │ │ │ │ │ │
│ │ │ │ │ │(時間:99年10月19日 │ │
│ │ │ │ │ │23:37:17,警卷第30頁)│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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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顏│99年10月│顏聰修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1,000 │1、證人顏聰修於警詢及 │周峯旭販賣第│
│ │聰│21日 │撥打周峯旭使用之手機門號097565│元 │ 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二級毒品,累│
│ │修│ │2742號,連絡購買毒品事宜。 │ │ 警卷第77頁至第80頁 │犯,處有期徒│
│ │ │ ├───────────────┤ │ ;1549號偵卷( 卷二│參年捌月。未│
│ │ │ │嘉義市民族路、新榮路口 │ │ )第35頁至第37頁; │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2254號偵卷第44頁至 │話壹支(含門│
│ │ │ │ │ │ 45頁、第47頁) │號0000000000│
│ │ │ │ │ │ │之SIM卡壹張 │
│ │ │ │ │ │ │)沒收,如全│
│ │ │ │ │ │2、通訊監察書、指認犯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罪嫌疑人紀錄表(警 │沒收時,追徵│
│ │ │ │ │ │ 卷第36頁至第37頁、 │其價額;未扣│
│ │ │ │ │ │ 第92頁) │案販賣第二級│
│ │ │ │ │ │ │毒品所得新臺│
│ │ │ │ │ │3、通訊譯文: │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 A:喂 │部不能沒時,│
│ │ │ │ │ │ B:到頂ㄟ,那個如果半│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罐喝不完呢? │之。 │
│ │ │ │ │ │ A:一樣啦反正都一樣啦│ │
│ │ │ │ │ │ B:不然你那個…不然半│ │
│ │ │ │ │ │ 罐喝不完 │ │
│ │ │ │ │ │ A:好啦 │ │
│ │ │ │ │ │ B:那你要到打給我 │ │
│ │ │ │ │ │ A:我現在在水牛厝要回│ │
│ │ │ │ │ │ 去了 │ │
│ │ │ │ │ │ B:好啦你要到再打給我│ │
│ │ │ │ │ │ 好了 │ │
│ │ │ │ │ │ │ │
│ │ │ │ │ │(時間:99年10月21日 │ │
│ │ │ │ │ │19:44:46,警卷第30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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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阿│99年12月│周峯旭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1,000 │1、證人周娟鶯於警詢及 │周峯旭販賣第│
│ │哲│7日 │撥打胞姊周娟鶯使用之手機門號09│元 │ 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二級毒品,累│
│ │︵│ │00000000號,透過(不知情)胞姊周│ │ 警卷第94頁至第98頁 │犯,處有期徒│
│ │姓│ │娟鶯與綽號「阿哲」之成年男子聯│ │ ;1549號偵卷( 卷二)│參年捌月。扣│
│ │名│ │絡後,進行毒品交易事宜。 │ │ 第134 頁至第135 頁│案之行動電話│
│ │年│ ├───────────────┤ │ 、第136 頁) │壹支(含門號│
│ │籍│ │嘉義縣水上鄉農會附近 │ │ │0000000000之│
│ │不│ │ │ │ │SIM卡壹張) │
│ │詳│ │ │ │2、通訊監察書、指認犯 │沒收;未扣案│
│ │︶│ │ │ │ 罪嫌疑人紀錄表(警 │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卷第38頁至第39頁、 │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第110 頁) │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3、通訊譯文: │不能沒時,以│
│ │ │ │ │ │ A:到哪了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B:我現在用電話叫他出│。 │
│ │ │ │ │ │ 來阿 │ │
│ │ │ │ │ │ A:你亂來 │ │
│ │ │ │ │ │ B:不會啦我會收給你,│ │
│ │ │ │ │ │ 我收到會馬上打給你│ │
│ │ │ │ │ │ A:你現在馬上去給我處│ │
│ │ │ │ │ │ 理喔( 阿峯向藥角收│ │
│ │ │ │ │ │ 錢) │ │
│ │ │ │ │ │(時間:99年12月7日 │ │
│ │ │ │ │ │14:56 ,警卷第108 頁) │ │
│ │ │ │ │ │ │ │
│ │ │ │ │ │ B:喂,他叫我7 點過 │ │
│ │ │ │ │ │ 去跟他收錢啦,阿哲│ │
│ │ │ │ │ │ 阿,我收到再打給你│ │
│ │ │ │ │ │(時間:99年12月7日 │ │
│ │ │ │ │ │15:22 ,警卷第108 頁) │ │
│ │ │ │ │ │ │ │
│ │ │ │ │ │ A:你問他可以提早嗎 │ │
│ │ │ │ │ │ B:沒辦法他要等他老婆│ │
│ │ │ │ │ │ A:你打電話給他,你拿│ │
│ │ │ │ │ │ 給他了嗎 │ │
│ │ │ │ │ │ B:給他了阿 │ │
│ │ │ │ │ │ A:你為什麼拿給他了 │ │
│ │ │ │ │ │ B:不會啦,他剛有打過│ │
│ │ │ │ │ │ 來確定 │ │
│ │ │ │ │ │ A:你為什麼拿給他了啦│ │
│ │ │ │ │ │ B:我就拿給他了阿 │ │
│ │ │ │ │ │ A:你為什麼拿給他了,│ │
│ │ │ │ │ │ 沒給我拿回來阿 │ │
│ │ │ │ │ │ B:我怎知 │ │
│ │ │ │ │ │ A:什麼我怎知,我跟你│ │
│ │ │ │ │ │ 講過什麼 │ │
│ │ │ │ │ │ B:我再拿給你 │ │
│ │ │ │ │ │ A:你跟他趕,叫他快拿│ │
│ │ │ │ │ │ 過來( 阿峯在催毒品│ │
│ │ │ │ │ │ 錢) │ │
│ │ │ │ │ │(時間:99年12月7日 │ │
│ │ │ │ │ │17:52 ,警卷第108 頁至│ │
│ │ │ │ │ │第10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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