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三、四、五所示之刑及減刑;又犯偽造印章罪,累犯,處有期
- 犯罪事實
- 一、吳怡震曾於民國8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
- (一)於91年7月間某日起至93年1月間某日止,基於概括犯意,
- (二)於96年4月24日起至96年11月22日止,在其妻李采凌位
- (三)於96年10月9日起至99年3月26日止,在其岳父(即李采
- (四)於97年8月間某日起至98年5月15日止,以「溫啟明」、「
- (五)於97年11月18日晚上8時許起至99年3月14日止,以「
- (六)98年6月22日起至98年12月9日止,以「溫啟明」之假名
- (七)吳怡震於向李世籥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3之款項後均不返
- (八)吳怡震於99年3月份欲再向李世籥詐取如附表二編號5之4
- 二、案經李采凌、李世籥、李佩玲、邱宥芯、李雨璇訴由臺南市
- 理由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見警卷第1頁至第10頁)、偵
- 三、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一)之行為後,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
- (一)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
- (二)被告前於8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8年
- (三)本件被告此部分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
- (四)比較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後之規定,新法施行後,因
- (五)按有罪之判決,關於主刑、從刑或刑之加重、減輕、免除
- 四、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 五、爰審酌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素行非佳,之前從事西藥
- 六、又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
- 七、末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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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怡震
選任辯護人 顏伯奇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514號、第66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怡震連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又犯如附表一、二、三、四、五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一、二
、三、四、五所示之刑及減刑;又犯偽造印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偽造之「空軍二修大上校大隊長張志剛」、「空軍二修大上尉人事官蔡耀州」之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又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六所示支票上偽造發票人「國軍收支組台中清水分支出納課」之印文壹枚及偽造之「國軍收支組台中清水分支出納課」之印章壹枚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支票上偽造發票人「國軍收支組台中清水分支出納課」之印文壹枚、偽造之「空軍二修大上校大隊長張志剛」、「空軍二修大上尉人事官蔡耀州」、「國軍收支組台中清水分支出納課」之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吳怡震曾於民國8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8年度易字第33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89年6月9日執行完畢;
另於91年間因傷害、侵占等案件,經同法院以91年度鳳交簡字第693號、91年度訴字第2377號等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經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
又於93年間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同法院以93年度訴緝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另於9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同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12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前開4罪接續執行,於94年11月2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偽造印章、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等犯意,而為下列行為:
(一)於91年7月間某日起至93年1月間某日止,基於概括犯意,在徐佩蘊(原名徐佩琪)位於高雄縣大寮鄉○○村○○路之租屋處,向徐佩蘊謊稱母親賭博輸錢、地下錢莊討債需錢償還、弟弟酒駕肇事須繳納罰金等不實訊息,而連續向徐佩蘊詐騙金錢,致徐佩蘊陷於錯誤,誤信為真,先後30、40次將款項交給吳怡震,前後合計詐得新臺幣(下同)219萬元(起訴書誤載為448萬元),詎吳怡震取得上開款項後拒不返還,經徐佩蘊向吳怡震多次催討未果,始知受騙。
(二)於96年4月24日起至96年11月22日止,在其妻李采凌位於臺中市○○區○○路301巷26號之住處,向李采凌謊稱所經營之西藥代理商公司營運不順、支票到期需錢周轉等不實事由,向李采凌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致李采凌陷於錯誤,誤信為真,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交付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交付方式,先後將108萬5,000元交給吳怡震。
嗣吳怡震取得上開款項後拒不返還,並經李采凌發覺吳怡震另向他人詐取金錢之情事,始知受騙。
(三)於96年10月9日起至99年3月26日止,在其岳父(即李采凌之父)李世籥位於臺中市○○區○○路2段291號之住處,向李世籥謊稱遭地下錢莊逼債需錢償還、父親開刀需要錢、弟弟因車禍撞死人需錢賠償以及與前妻所生兒子無錢註冊等不實訊息,而向李世籥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致李世籥陷於錯誤,誤信為真,於如附表二所示之交付時間,以面交方式,先後將75萬6,000元交給吳怡震。
(四)於97年8月間某日起至98年5月15日止,以「溫啟明」、「溫慶華」等假名,冒稱於清泉崗機場空軍聯隊擔任飛行員職務,在李佩玲位於桃園市○○路1號5樓之5之住處,向李佩玲謊稱遭地下錢莊逼債需錢償還、於執行飛行任務時,不慎損壞飛機起落架需錢關說、車禍肇事撞死人需錢賠償、生病得腦瘤需錢就醫、股票融資等不實訊息,而向李佩玲詐騙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致李佩玲陷於錯誤,誤信為真,於如附表三所示之交付時間,以如附表三所示之交付方式,先後將47萬4,000元交給吳怡震,詎吳怡震取得上開款項後拒不返還,經李佩玲向吳怡震多次催討未果,始知受騙。
(五)於97年11月18日晚上8時許起至99年3月14日止,以「溫啟明」之假名,冒稱於清泉崗機場空軍聯隊擔任飛行員職務,在邱宥芯位於臺中市○○路○段53巷9弄1號之住處,向邱宥芯謊稱遭地下錢莊逼債需錢償還、於執行飛行任務時,不慎損壞飛機起落架需錢賠償、須幫弟弟償還公司融資之債務、車禍肇事撞死人需錢賠償、生病得腦瘤需錢醫治、因買賣土地而須繳納過戶稅金等不實訊息,而向邱宥芯詐騙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致邱宥芯陷於錯誤,誤信為真,於如附表四所示之交付時間,以如附表四所示之交付方式,先後將56萬1,144元交給吳怡震,詎吳怡震取得上開款項後拒不返還,經邱宥芯向吳怡震多次催討未果,始知受騙。
(六)98年6月22日起至98年12月9日止,以「溫啟明」之假名,冒稱於清泉崗機場空軍聯隊擔任飛行員職務,在李雨璇位於臺南縣佳里鎮○○○路16號之住處,向李雨璇謊稱因車禍肇事遭警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而須繳交保證金、需錢賠償車禍事故、遭錢莊之人押走討債需錢償還、長腦瘤而須開刀費用等不實訊息,而向李雨璇詐騙如附表五所示之金額,致李雨璇陷於錯誤,誤信為真,於如附表五所示之交付時間,以如附五所示之交付方式,先後將203萬9,300元(起訴書誤載為200萬9,300元)交予吳怡震,詎吳怡震取得上開款項後拒不返還,經李雨璇向吳怡震多次催討未果,始知受騙。
(七)吳怡震於向李世籥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3之款項後均不返還,李世籥向吳怡震質疑是否吳怡震真有在空軍任職,吳怡震為取信於李世籥,遂於97年9月18日或19日某時許,在台中市逢甲夜市附近某家不知情之印章店,偽刻「空軍二修大上校大隊長張志剛」、「空軍二修大上尉人事官蔡耀州」之印章2枚,並蓋在自己利用電腦打字所偽造之空軍第二修護補給大隊任(在)職證明,偽造空軍第二修護補給大隊(97)人字第1068號任(在)職證明,並持以行使交付予李世籥,使其相信吳怡震真有在空軍任職,足生損害於李世籥。
嗣經警扣得偽造之空軍第二修護補給大隊任(在)職證明1紙、偽造之「空軍二修大上校大隊長張志剛」、「空軍二修大上尉人事官蔡耀州」之印章各1枚。
(八)吳怡震於99年3月份欲再向李世籥詐取如附表二編號5之4萬元時,李世籥告知如附表二編號3之70,000元向其兒子所借,李世籥向吳怡震告稱須先歸還該筆款項,吳怡震為先安撫李世籥,明知如附表六所示之空白支票為俗稱之「芭樂票」,無兌現可能,竟仍於99年3月間,共同及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以2,000元為代價要求姓名年籍不詳之販賣「芭樂票」人士,為其填載票面金額為7萬6,800元、付款日期為99年4月7日、受款人為吳怡震,並自己在臺中市逢甲夜市附近某家不知情之印章偽刻「國軍收支組台中清水分支出納課」之印章1枚,蓋在共同發票人之位置,共同偽造支票1紙,進而於99年3月26日前後在台中市○○路○段291號李世籥之住處交付該支票予李世籥,足生損害於交易安全及公共信用之保護。
經警扣得上開支票1紙及偽刻之「國軍收支組台中清水分支出納課」印章1枚。
二、案經李采凌、李世籥、李佩玲、邱宥芯、李雨璇訴由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暨徐珮蘊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查本件認定事實所援引具傳聞性質之書面證據,關於證據能力,當事人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30頁),而本院審酌該等審判外陳述作成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綜合判斷,認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而具證據能力。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見警卷第1 頁至第10頁)、偵查(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4012號卷第117 頁至118 頁、第163 頁至第165 頁、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交查卷第1430號卷第22頁至23頁、99年度偵字第4514號卷第32頁至34頁)及本院審理中(見本院卷第49頁)分別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李采凌、李世籥、李佩玲、邱宥芯、李雨璇於警詢及偵查時之指訴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卷第77頁至105 頁、第130 頁至133 頁)相符,復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98年12月25日儲字第0980114279號函所附之臺中逢甲郵局(局號0000000 號、帳號0000000 號)帳戶基本資料1 紙、自98年1 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歷史交易清單1 份;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98年12月25日台新作文字第98 19939號函所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1 紙、自98年1 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之資金往來明細1 份;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朝馬分行98年12月31日合金朝馬字第0980005106號函所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資料1 紙、自98年1 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21日止之交易明細1 份;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96年4 月24日三聯式存入憑條1 紙;
中華郵政(局號0000000 號、帳號0000000 號郵政存簿影本1 紙;
被告簽發予徐珮蘊之借據5紙及本票78紙;
存戶周盈輝之彰化銀行清水分行資料;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相片、贓物認領保管單、簡訊翻拍照片58張、李世籥存簿影本2紙、網路留言翻拍照片2紙、結婚公證書、結婚登記申請書及空軍第二修護補給大隊人字第1068號任職證明等在卷為憑,並有扣案之空軍制服2件、空軍飛行員工作服1件、偽造空軍通行證1張、偽造「國軍收支組台中清水分支出納課」之印章1枚、偽造之「空軍二修大上校大隊長張志剛」之印章1枚、偽造之「空軍二修大上尉人事官蔡耀州」之印章1枚及如附表六所示之支票1紙可按,均足資擔保被告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足堪認定。
三、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一)之行為後,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第33條第5款關於法定刑有罰金刑之罪、第47條累犯規定、第51條第5款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及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
(一)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銀元)1 元以上」不同。
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即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二)被告前於8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8年度易字第33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89年6月9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為累犯,則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後刑法第47條新舊法規定,均符合累犯之要件,刑罰權規範狀態並無利或不利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自應適用現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三)本件被告此部分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四)比較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後之規定,新法施行後,因新法修正後提高合併應執行之最高度刑期,較舊法規定,對行為人更為不利,雖非關於罪刑之變更,惟定執行刑為科刑事項,影響及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屬刑法第2條第1項之法律變更,新法第51條第5款對被告不利,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行為時之舊法;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1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95 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參照),是以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按有罪之判決,關於主刑、從刑或刑之加重、減輕、免除及保安處分等事項所適用之法律,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一體適用,不能與主刑所適用之法律任意割裂,故於比較新舊法適用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參照),而一體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法律。
本件就上揭修正部分,以修正前刑法規定對被告最有利,應一體適用舊法,不得違法割裂適用。
四、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被告對告訴人徐佩蘊所為各次之詐欺取財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詐欺取財罪1 罪,並加重其刑。
又核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二)至(六)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犯行,其中除附表二編號2、3、附表四編號3、8、16、17、28、37、39、40、41、42、57及附表五編號13、15、19、21、22、26、27、28、31、32、39、44、45、46、52、54、58、61、64、66、67、69、72各欄位內所示之多次交付財物行為,係基於同一次之詐欺取財行為,而分多次交付款項一情,為告訴人李世籥、邱宥芯、李雨璇證述甚明,故應評價為接續犯之數接續行為,而論以一罪外,其餘各次詐欺犯行,時間有別,詐騙理由不同,顯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予分論併罰,辯護人認為應以單純一罪評價,容有誤會。
復按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名義製作人實無其人,而社會上一般人仍有誤信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仍難阻卻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54年臺上字第1404號判例意旨參照)。
而扣案之偽造空軍第二修護補給大隊(97)人字第1068號任(在)職證明,雖係以空軍第二修護補給大隊製作,而我國空軍實際上並無此一單位,然其內容與空軍任官派職事項有關,核與我國空軍下轄之業務相當,一般人苟非熟知空軍組織,尚不足以分辨該單位是否實際存在,仍有誤信該文書真為該機關所製作之危險,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堪認應仍為偽造之文書無訛。
又偽造關於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應論以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
本件被告所偽造之空軍第二修護補給大隊(97)人字第1068號任(在)職證明書再持以行使部分,因該任職證明書,應認係關於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故核被告犯罪事實欄一(七)所為,應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章罪,被告偽造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偽造印章,刑法第217條既有獨立處罰之規定,且較刑法第212條之處罰為重,則於偽造刑法第21 2條之文書同時偽造印章者,即難僅論以該條之罪而置刑法第217條處刑較重之罪於不問(大法官釋字第82號解釋意旨參照),故被告以同一偽造犯意及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6條、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與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章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規定,論以較重之偽造印章罪。
起訴意旨認此部份行為應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容有誤會,然其基本社會事實既為同一,自得由本院於變更起訴法條及告知罪名後,加以審判。
另核被告犯罪事實一(八)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又被告偽造「國軍收支組台中清水分支出納課」印章之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應為較重之偽造有價證券行為所吸收,只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而被告就此部分犯罪,與姓名、年籍不詳之販賣「芭樂票」成年人士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而被告所為犯罪事實欄一、(一)之連續詐欺取財罪、犯罪事實欄一、(二)至(六)之各次詐欺取財罪、犯罪事實欄一、(七)之偽造印章罪及犯罪事實欄一、(八)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前於8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8年度易字第33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89年6月9日執行完畢;
另於91年間因傷害、侵占等案件,經同法院以91年度鳳交簡字第693號、91年度訴字第237 7號等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經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
又於93年間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同法院以93年度訴緝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另於9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同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12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前開4罪接續執行,於94年11月2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為犯罪事實欄一(一)至(八)之詐欺取財、偽造印章及偽造有價證券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就連續詐欺取財罪部分,應遞加重其行。
五、爰審酌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素行非佳,之前從事西藥業務,目前已離婚、家裡有父、母親、2 個弟弟及1 個兒子之生活狀況,不思正途獲取金錢之犯罪動機,犯罪所得之金額甚多,告訴人等所受之損害非輕,被告雖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但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及附表一、二、三、四、五所示之刑。
查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4日公布,並自96年7月16日施行,本件附表一編號1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之規定,復無該條例所規定不得減刑之例外規定,應依法減其宣告刑2 分之1,且於減刑後與其他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檢察官求處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5年,猶嫌過重,附此敘明。
至於犯罪事實欄一(一)連續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時間雖在96年4月24日以前,然其所犯之罪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且宣告之刑其超過有期徒刑1年6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5款規定,不得減刑。
又檢察官雖以被告陸續犯本次諸多罪刑,足見被告具有犯罪之習慣,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以資矯正云云。
然按「刑事法保安處分之強制工作,旨在對有犯罪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怠惰成習而犯罪者,令入勞動場所,以強制從事勞動方式,培養其勤勞習慣、正確工作觀念,習得一技之長,於其日後重返社會時,能自立更生,期以達成刑法教化、矯治之目的。」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28號意旨參酌),經查,被告本次雖犯有諸多罪刑,然被告之前之犯罪行為尚非頻繁,入監服刑之記錄,僅有2、3次,尚難以此遽認其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本院綜合被告行為嚴重性、所表現危險性及對其未來行為期待性及本次所定之應執行刑為7年等情,認本次給予被告適當之徒刑,應已足以懲罰,依比例原則,認被告並無藉由保安處分強制工作方式,以達教化與治療目的必要,爰不為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又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
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屬之。
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
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
後者指凡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予以沒收,但仍以屬於被告或共犯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751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上訴人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上訴人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47號判例意旨參照)。
扣案之偽造「國軍收支組台中清水分支出納課」印章、偽造之「空軍二修大上校大隊長張志剛」印章、偽造之「空軍二修大上尉人事官蔡耀州」印章各1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分別於各個宣告刑下宣告沒收;
至於偽造空軍第二修護補給大隊(97)人字第1068號任(在)職證明,既由被告持以行使交付予告訴人李世籥,按諸前揭說明,即非被告所有之物,就該文書本身,不得併予宣告沒收。
又偽造之有價證券固應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沒收之,惟按「票據之偽造或票據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票據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依原判決之認定,上開以上訴人及王足美為共同發票人之本票,僅王足美為發票人部分係屬偽造,上訴人之簽名既為真正,其為發票人部分則仍屬有效之票據,不在應依法沒收之列。」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550號著有判例參照。
查附表六所示支票,其上發票人「國軍收支組台中清水分支出納課」之印文部分固屬偽造,然該支票上另有發票人周盈輝之印文,而周盈文確附表六所示支票之開戶人,有彰化銀行清水分行100年2月25日彰清字第100461號回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6頁),又周盈文之印文於被告取得該空白票據之前即已蓋好,並非被告所偽造一情亦據被告當庭陳述甚明(見本院卷第48頁),故尚無證據認定有關發票人周盈文之印文亦為偽造,是該部分仍可能屬於有效之票據,為避免影響執票人對發票人之票據上權利,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將整張有價證券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205條規定僅將該紙支票上發票人「國軍收支組台中清水分支出納課」之偽造印文部分宣告沒收。
另扣案之空軍飛行員制服1套、空軍制服2套及吳怡震著空軍制服人像藝術照1張,雖為被告吳怡震一開始使用於認識告訴人李佩玲、邱宥芯,但上開制服及照片與被告事後之各次詐騙行為係以地下錢莊逼債需錢償還、於執行飛行任務時不慎損壞飛機起落架需錢賠償、須幫弟弟償還公司融資之債務、車禍肇事撞死人需錢賠償、生病得腦瘤需錢醫治、因買賣土地而須繳納過戶稅金等不實理由,向告訴人詐取錢財並無關係,難認其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宣告沒收。
七、末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公訴意旨雖另以被告於96年間偽造空軍通行證1張,涉及偽造公文書云云。
然按扣案之通行證,係表彰被告一定身份之文書,應屬刑法第212條之特許文書,而特許文書,是有權機關發給特別許可之公文書,若文書上未記載製作之有權機關或製作之公務員,製作年月日,以及特許文書之內容,從其外表觀察,而非意在表彰有權機關特許之文書,尚難認係刑法第212條所規定之特許文書(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4218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起訴意旨所謂之空軍通行證,乃係被告將自己之照片交由網路生存遊戲業者所製造之制式卡片,是在玩網路生存遊戲所用一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述甚明(見本院卷第137頁),而觀之該證件外觀全係用英文書寫,亦與我國國軍之通行證或識別證係用中文書寫不同,而該證件之發行單位係記載「REPUBLIC OF CHINA FORCE」、「The427th regiment」、「The 28th squadron」,中文意指中華民國軍隊第427軍團第28中隊,與我國空軍各單位之編制及英文翻譯均不相符,若由不懂英文之人觀之,亦不知其表彰內容,若由懂英文之人觀之,亦可從客觀上查知並非我國空軍所發之證件,此外證件上亦無我國國軍或空軍之相關徽章,尚難認被告此部分犯行構成何偽造公文書或偽造特種文書之罪。
然公訴意旨既認此部份與前開犯罪事實一(七)之偽造印章罪具有實質一罪之關係,故就此部份,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56條(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2條、第217條第1項、第20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205條、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曹合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
(有價證券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犯罪事實一、(二)李采凌受騙部分:
┌─┬────┬────┬───┬─────────┬─────────┐
│編│交付時間│詐騙金額│交付方│備註 │宣告罪刑 │
│號│ │ │式 │ │ │
├─┼────┼────┼───┼─────────┼─────────┤
│1 │96年4 月│130,000 │臨櫃匯│匯入被告指定之安泰│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4日 │元 │款 │銀行帳號: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00000000000000 帳 │捌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戶(受款人: │肆月。 │
│ │ │ │ │吳新南=被告胞弟)│ │
├─┼────┼────┼───┼─────────┼─────────┤
│2 │96年6 月│300,000 │面交被│從李張神和之郵局帳│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6 日 │元 │告 │戶提領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拾月。 │
├─┼────┼────┼───┼─────────┼─────────┤
│3 │96年6 月│50,000元│面交被│從李張神和之郵局帳│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2日 │ │告 │戶提領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4 │96年6 月│150,000 │面交被│從李張神和之郵局帳│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3日 │元 │告 │戶提領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捌月。 │
├─┼────┼────┼───┼─────────┼─────────┤
│5 │96年7 月│250,000 │提領轉│匯入被告指定帳號:│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3日 │元 │匯 │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拾月。 │
├─┼────┼────┼───┼─────────┼─────────┤
│6 │96年8 月│50,000元│提領轉│匯入被告指定郵局帳│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3日 │ │匯 │號(局號: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帳號:079343) │肆月。 │
├─┼────┼────┼───┼─────────┼─────────┤
│7 │96年9 月│5,000元 │面交被│從郵局帳戶提領(局│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1日 │ │告 │號:000000-0帳號:│,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000000-0) │參月。 │
├─┼────┼────┼───┼─────────┼─────────┤
│8 │96年9 月│110,000 │面交被│從郵局帳戶提領(局│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9日 │元 │告 │號:000000-0帳號:│,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000000-0) │捌月。 │
├─┼────┼────┼───┼─────────┼─────────┤
│9 │96年11月│40,000元│面交被│從郵局帳戶提領(局│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2日 │ │告 │號:000000-0帳號:│,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000000-0) │肆月。 │
└─┴────┴────┴───┴─────────┴─────────┘
附表二、犯罪事實一、(三)李世籥受騙部分:
┌─┬────┬────┬───┬─────────┬─────────┐
│編│交付時間│詐騙金額│交付方│備註 │宣告罪刑 │
│號│ │ │式 │ │ │
├─┼────┼────┼───┼─────────┼─────────┤
│1 │96年10月│120,000 │面交被│世華銀行股息領出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9日 │元 │告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捌月。 │
├─┼────┼────┼───┼─────────┼─────────┤
│2 │97年2 月│158,000 │面交被│從渣打銀行領出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 日 │元 │告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捌月。 │
│ │97年2 月│20,000元│面交被│從渣打銀行領出 │ │
│ │2 日 │ │告 │ │ │
│ ├────┼────┼───┼─────────┤ │
│ │97年2 月│5,000元 │面交被│從渣打銀行領出 │ │
│ │5 日 │ │告 │ │ │
├─┼────┼────┼───┼─────────┼─────────┤
│3 │97年3 月│8,000元 │面交被│從元大銀行領出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1日 │ │告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拾月。 │
│ ├────┼────┼───┼─────────┤ │
│ │97年3 月│27,000元│面交被│從渣打銀行領出 │ │
│ │11日 │ │告 │ │ │
│ │ │ │ │ │ │
│ ├────┼────┼───┼─────────┤ │
│ │97年3 月│5,7000元│面交被│從元大銀行領出 │ │
│ │13日 │ │告 │ │ │
│ ├────┼────┼───┼─────────┤ │
│ │97年3 月│154,000 │面交被│從世華銀行領出 │ │
│ │13日 │元 │告 │ │ │
│ ├────┼────┼───┼─────────┤ │
│ │97年4 月│10,000元│面交被│從合作金庫領出 │ │
│ │7 日 │ │告 │ │ │
│ ├────┼────┼───┼─────────┤ │
│ │97年4 月│55,000元│面交被│從渣打銀行領出 │ │
│ │7 日 │ │告 │ │ │
│ ├────┼────┼───┼─────────┤ │
│ │97年4 月│27,000元│面交被│從渣打銀行領出 │ │
│ │7 日 │ │告 │ │ │
│ ├────┼────┼───┼─────────┤ │
│ │97年4 月│5,000元 │面交被│從渣打銀行領出 │ │
│ │16 日 │ │告 │ │ │
├─┼────┼────┼───┼─────────┼─────────┤
│ 4│97年9 月│70,000元│面交被│告訴人向兒子取得現│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9 日 │ │告 │金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 │
├─┼────┼────┼───┼─────────┼─────────┤
│ 5│99年3 月│40,000元│面交被│從銀行領出10,000元│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6日 │ │告 │,向配偶拿10,000元│,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及向朋友借20,000元│肆月。 │
└─┴────┴────┴───┴─────────┴─────────┘
附表三、犯罪事實一、(四)李佩玲受騙部分:
┌─┬────┬────┬───┬─────────┬─────────┐
│編│交付時間│詐騙金額│交付方│備註( 受款戶名及帳│宣告罪刑 │
│號│ │ │式 │號) │ │
├─┼────┼────┼───┼─────────┼─────────┤
│1 │97年9 月│60,000元│臨櫃匯│匯入被告指定之黃介│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8日 │ │款 │駿郵局帳號:( 局號│,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0000000 、帳號:│陸月。 │
│ │ │ │ │0000000) │ │
├─┼────┼────┼───┼─────────┼─────────┤
│2 │97年10月│55,000元│面交被│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6日 │ │告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 │
├─┼────┼────┼───┼─────────┼─────────┤
│3 │97年10月│60,000元│面交被│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4日 │ │告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 │
├─┼────┼────┼───┼─────────┼─────────┤
│4 │97年10月│2,000元 │轉帳 │匯入被告指定之黃介│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8日 │ │ │鐘郵局帳號(局號:│,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0000000 、帳號 │參月。 │
│ │ │ │ │0000000) │ │
├─┼────┼────┼───┼─────────┼─────────┤
│5 │97年10月│2,000元 │轉帳 │匯入被告指定之黃介│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9日 │ │ │鐘郵局帳號(局號:│,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0000000 、帳號 │參月。 │
│ │ │ │ │0000000) │ │
├─┼────┼────┼───┼─────────┼─────────┤
│6 │97年10月│70,000元│臨櫃匯│匯入被告指定之黃介│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31日 │ │款 │鐘郵局帳號(局號:│,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0000000 、帳號 │陸月。 │
│ │ │ │ │0000000) │ │
├─┼────┼────┼───┼─────────┼─────────┤
│7 │97年11月│23,000元│臨櫃匯│匯入被告指定之黃介│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9日 │ │款 │駿郵局帳號(局號:│,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0000000 、帳號 │肆月。 │
│ │ │ │ │0000000) │ │
├─┼────┼────┼───┼─────────┼─────────┤
│8 │97年11月│10,000元│轉帳 │匯入被告指定之黃介│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4日 │ │ │駿郵局帳號(局號:│,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0000000 、帳號 │參月。 │
│ │ │ │ │0000000) │ │
├─┼────┼────┼───┼─────────┼─────────┤
│9 │97年12月│81,000元│面交被│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3日 │ │告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10│97年12月│3,000元 │轉帳 │匯入被告指定之黃介│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5日 │ │ │駿郵局帳號(局號:│,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0000000 、帳號 │參月。 │
│ │ │ │ │0000000) │ │
├─┼────┼────┼───┼─────────┼─────────┤
│11│97年12月│5,000元 │轉帳 │匯入被告指定之黃介│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2日 │ │ │駿郵局帳號(局號:│,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0000000 、帳號 │參月。 │
│ │ │ │ │0000000) │ │
├─┼────┼────┼───┼─────────┼─────────┤
│12│97年12月│12,000元│轉帳 │匯入被告指定之陳暘│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6日 │ │ │郵局帳號(局號: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0000000 、帳號 │肆月。 │
│ │ │ │ │0000000) │ │
├─┼────┼────┼───┼─────────┼─────────┤
│13│98年1 月│8,000元 │轉帳 │匯入被告指定之陳暘│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6 日 │ │ │郵局帳號(局號: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0000000 、帳號 │參月。 │
│ │ │ │ │0000000) │ │
├─┼────┼────┼───┼─────────┼─────────┤
│14│98年1 月│2,000元 │轉帳 │匯入被告指定之李采│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7日 │ │ │凌郵局帳號(局號:│,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0000000 、帳號 │參月。 │
│ │ │ │ │0000000) │ │
├─┼────┼────┼───┼─────────┼─────────┤
│15│98年1 月│10,000元│面交被│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31日 │ │告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16│98年2 月│30,000元│轉帳 │匯入被告指定之李世│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7日 │ │ │籥合作金庫帳號(帳│,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號:00000000000 │肆月。 │
│ │ │ │ │18484) │ │
├─┼────┼────┼───┼─────────┼─────────┤
│17│98年3 月│8,000元 │轉帳 │匯入被告指定之陳暘│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9日 │ │ │郵局帳號(局號: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0000000 、帳號 │參月。 │
│ │ │ │ │0000000) │ │
├─┼────┼────┼───┼─────────┼─────────┤
│18│98年4 月│13,000元│轉帳 │匯入被告指定之李世│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30日 │ │ │籥合作金庫帳號(帳│,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號:00000000000 │肆月。 │
│ │ │ │ │18484) │ │
├─┼────┼────┼───┼─────────┼─────────┤
│19│98年5 月│20,000元│轉帳 │匯入被告指定之陳俊│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5日 │ │ │穎匯豐( 台灣) 商業│,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銀行( 股) 公司帳號│肆月。 │
│ │ │ │ │0000000000000 │ │
└─┴────┴────┴───┴─────────┴─────────┘
附表四、犯罪事實一、(五)邱宥芯受騙部分:
┌─┬────┬────┬────────┬────┬─────────┐
│編│交付時間│詐騙金額│交付方式: │受款人 │宣 告 罪 刑 │
│號│ │ │以下為被告指定之│戶名 │ │
│ │ │ │固定帳戶: │ │ │
│ │ │ │【合庫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李世籥 │ │ │
│ │ │ │ │ │ │
│ │ │ │【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陳暘】 │ │ │
│ │ │ │ │ │ │
│ │ │ │【板橋信用合作社│ │ │
│ │ │ │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吳李双】 │ │ │
│ │ │ │ │ │ │
│ │ │ │【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李采凌】 │ │ │
│ │ │ │ │ │ │
├─┼────┼────┼────────┼────┼─────────┤
│1 │97年12月│4,000元 │由中國信託銀行(│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3日 │ │下稱中信)轉入被│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告指定合作金庫(│ │參月。 │
│ │ │ │下稱合庫)帳戶 │ │ │
├─┼────┼────┼────────┼────┼─────────┤
│2 │97年12月│7,000元 │無摺存款轉入被告│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31日 │ │指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3 │98年1 月│6,000元 │由第一銀行(下稱│陳暘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5 日 │ │一銀)轉入被告指│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定郵局帳戶 │ │參月。 │
│ ├────┼────┼────────┼────┤ │
│ │98年1 月│8,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 │
│ │5 日 │ │定合庫帳戶 │ │ │
├─┼────┼────┼────────┼────┼─────────┤
│4 │98年2 月│20,000元│無摺存款轉入被告│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3 日 │ │指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5 │98年2 月│90,000元│臨櫃匯入被告指定│吳李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2日 │ │板橋信用合作社(│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下稱板信)帳戶 │ │陸月。 │
├─┼────┼────┼────────┼────┼─────────┤
│6 │98年2 月│75,000元│臨櫃匯入被告指定│吳李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9日 │ │板信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 │
├─┼────┼────┼────────┼────┼─────────┤
│7 │98年2 月│30,000元│由中信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6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8 │98年3 月│5,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9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 │
│ │98年3 月│4,000元 │無摺存款轉入被告│李世籥 │ │
│ │19日 │ │指定合庫帳戶 │ │ │
├─┼────┼────┼────────┼────┼─────────┤
│9 │98年3 月│3,500元 │無摺存款轉入被告│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0日 │ │指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10│98年3 月│13,000元│無摺存款轉入被告│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5日 │ │指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11│98年3 月│10,000元│由中信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8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12│98年3 月│8,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 │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31日 │ │指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13│98年4 月│2,000元 │無摺存款轉入被告│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3日 │ │指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14│98年4 月│12,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4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15│98年4 月│3,000元 │無摺存款轉入被告│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7日 │ │指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16│98年4 月│15,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8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 │
│ │98年4 月│2,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 │
│ │28日 │ │定合庫帳戶 │ │ │
├─┼────┼────┼────────┼────┼─────────┤
│17│98年4 月│5,000元 │由中信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9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 │
│ │98年4 月│2,000元 │由中信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 │
│ │29日 │ │定郵局帳戶 │ │ │
├─┼────┼────┼────────┼────┼─────────┤
│18│98年4 月│2,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30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19│98年5 月│4,500元 │由中信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3 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20│98年5 月│4,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5 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21│98年5 月│16,000元│無摺存款轉入被告│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6 日 │ │指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22│98年5 月│7,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8 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23│98年5 月│3,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9 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24│98年5 月│4,5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0日 │(起訴書│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誤載為 │ │ │參月。 │
│ │ │4,000 元│ │ │ │
│ │ │) │ │ │ │
├─┼────┼────┼────────┼────┼─────────┤
│25│98年5 月│3,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1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26│98年5 月│2,000元 │無摺存款轉入被告│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3日 │ │指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27│98年5 月│4,5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5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28│98年5 月│8,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1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參月。 │
│ │98年5 月│1,7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 │
│ │21日 │ │定郵局帳戶 │ │ │
│ │ │ │ │ │ │
├─┼────┼────┼────────┼────┼─────────┤
│29│98年5 月│1,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5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30│98年5 月│1,2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6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31│98年5 月│2,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31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32│98年6 月│2,5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3 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33│98年6 月│15,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5 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34│98年6 月│2,000元 │無摺存款轉入被告│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8 日 │ │指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35│98年6 月│3,300元 │無摺存款轉入被告│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9 日 │ │指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36│98年6 月│3,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0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37│98年6 月│1,5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2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 │
│ │98年6 月│2,000元 │無摺存款轉入被告│李世籥 │ │
│ │12日 │ │指定合庫帳戶 │ │ │
│ ├────┼────┼────────┼────┤ │
│ │98年6 月│4,000元 │無摺存款轉入被告│李世籥 │ │
│ │12日 │ │指定合庫帳戶 │ │ │
├─┼────┼────┼────────┼────┼─────────┤
│38│98年6 月│2,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5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39│98年6 月│2,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6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 │
│ │98年6 月│2,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 │
│ │16日 │ │定合庫帳戶 │ │ │
├─┼────┼────┼────────┼────┼─────────┤
│40│98年6 月│2,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8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 │
│ │98年6 月│2,000元 │無摺存款轉入被告│李世籥 │ │
│ │18日 │ │指定合庫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41│98年6 月│8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9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參月。 │
│ │98年6 月│1,5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 │
│ │19日 │ │定合庫帳戶 │ │ │
├─┼────┼────┼────────┼────┼─────────┤
│42│98年6 月│400元 │由中信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2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參月。 │
│ │98年6 月│800元 │由中信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 │
│ │22日 │ │定合庫帳戶 │ │ │
├─┼────┼────┼────────┼────┼─────────┤
│43│98年7 月│3,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3 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44│98年7 月│2,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5 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45│98年7 月│3,000元 │由中信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0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46│98年7 月│1,300元 │無摺存款轉入被告│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6日 │ │指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47│98年7 月│3,000元 │無摺存款轉入被告│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0日 │ │指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48│98年7 月│800元 │由中信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1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49│98年7 月│1,000元 │由中信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2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50│98年7 月│1,000元 │由中信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7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51│98年8 月│13,000元│由中信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0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52│98年8 月│4,400元 │無摺存款轉入被告│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2日 │(起訴書│指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誤載為 │ │ │參月。 │
│ │ │4,000 元│ │ │ │
│ │ │) │ │ │ │
├─┼────┼────┼────────┼────┼─────────┤
│53│99年1 月│7,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5 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54│99年1 月│3,000元 │由中信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7 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55│99年1 月│20,000元│由中信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9 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56│99年1 月│9,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0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 │ │ │ │ │
├─┼────┼────┼────────┼────┼─────────┤
│57│99年1 月│3,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1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參月。 │
│ │99年1 月│2,5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 │
│ │21日 │ │定郵局帳戶 │ │ │
├─┼────┼────┼────────┼────┼─────────┤
│58│99年1 月│5,000元 │由中信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3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59│99年1 月│4,000元 │由中信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31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60│99年2 月│2,8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 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61│99年2 月│5,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7 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62│99年2 月│4,444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2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63│99年2 月│3,5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吳李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6日 │ │定板信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64│99年2 月│2,4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0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65│99年2 月│1,9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1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66│99年2 月│3,5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吳李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2日 │ │定板信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67│99年2 月│5,000元 │由中信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6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68│99年3 月│2,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 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69│99年3 月│1,8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 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70│99年3 月│2,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4 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71│99年3 月│1,1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5 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72│99年3 月│2,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8 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73│99年3 月│1,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吳李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1日 │ │定板信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74│99年3 月│1,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4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附表五、犯罪事實一、(六)李雨璇受騙部分:
┌─┬────┬────┬────────┬────┬─────────┐
│編│交付時間│詐騙金額│交付方式: │受款人 │宣 告 罪 刑 │
│號│ │ │以下為被告指定之│戶名 │ │
│ │ │ │固定帳戶: │ │ │
│ │ │ │【合庫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李世籥 │ │ │
│ │ │ │ │ │ │
│ │ │ │【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李采凌】 │ │ │
│ │ │ │ │ │ │
│ │ │ │【台新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李采凌】 │ │ │
├─┼────┼────┼────────┼────┼─────────┤
│1 │98年6 月│6,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2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2 │98年6 月│12,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4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3 │98年6 月│9,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6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4 │98年6 月│5,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9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5 │98年6 月│2,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30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6 │98年7 月│25,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 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7 │98年7 月│9,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3 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8 │98年7 月│16,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6 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9 │98年7 月│7,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8 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參月。 │
│ │98年7 月│2,8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 │
│ │8 日 │ │定合庫帳戶 │ │ │
├─┼────┼────┼────────┼────┼─────────┤
│10│98年7 月│8,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9 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11│98年7 月│11,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0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12│98年7 月│3,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3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13│98年7 月│2,5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6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 │
│ │98年7 月│5,5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 │
│ │16日 │ │定郵局帳戶 │ │ │
│ │ │ │ │ │ │
├─┼────┼────┼────────┼────┼─────────┤
│14│98年7 月│3,000元 │由無摺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0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15│98年7 月│12,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2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肆月。 │
│ │98年7 月│30,000元│由無摺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 │
│ │22日 │ │定郵局帳戶 │ │ │
├─┼────┼────┼────────┼────┼─────────┤
│16│98年7 月│7,500元 │由無摺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4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17│98年7 月│2,500元 │由無摺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7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18│98年7 月│20,000元│由無摺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9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19│98年7 月│15,000元│由無摺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31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肆月。 │
│ │98年7 月│25,000元│由無摺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 │
│ │31日 │ │定郵局帳戶 │ │ │
│ ├────┼────┼────────┼────┤ │
│ │98年7 月│5,000元 │由無摺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 │
│ │31日 │ │定郵局帳戶 │ │ │
├─┼────┼────┼────────┼────┼─────────┤
│20│98年8 月│8,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3 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21│98年8 月│9,000元 │由無摺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4 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 │
│ │98年8 月│6,5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 │
│ │4 日 │ │定郵局帳戶 │ │ │
├─┼────┼────┼────────┼────┼─────────┤
│22│98年8 月│22,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5 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 │
│ │98年8 月│20,000元│由無摺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 │
│ │5 日 │ │定郵局帳戶 │ │ │
├─┼────┼────┼────────┼────┼─────────┤
│23│98年8 月│8,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6 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24│98年8 月│3,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8 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25│98年8 月│3,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1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26│98年8 月│25,000元│由無摺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4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陸月。 │
│ │98年8 月│25,000元│由無摺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 │
│ │14日 │ │定郵局帳戶 │ │ │
│ ├────┼────┼────────┼────┤ │
│ │98年8 月│30,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 │
│ │14日 │ │定郵局帳戶 │ │ │
├─┼────┼────┼────────┼────┼─────────┤
│27│98年8 月│22,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7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肆月。 │
│ │98年8 月│9,000元 │由無摺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 │
│ │18日 │ │定郵局帳戶 │ │ │
├─┼────┼────┼────────┼────┼─────────┤
│28│98年8 月│30,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1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肆月。 │
│ │98年8 月│20,000元│由無摺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 │
│ │21日 │ │定郵局帳戶 │ │ │
├─┼────┼────┼────────┼────┼─────────┤
│29│98年8 月│23,000元│由安南郵局轉入被│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4日 │ │告指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30│98年8 月│30,000元│由安南郵局轉入被│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6日 │ │告指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31│98年8 月│25,000元│由無摺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8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肆月。 │
│ │98年8 月│15,000元│由無摺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 │
│ │28日 │ │定郵局帳戶 │ │ │
├─┼────┼────┼────────┼────┼─────────┤
│32│98年9 月│25,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 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肆月。 │
│ │98年9 月│10,000元│由無摺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 │
│ │1 日 │ │定郵局帳戶 │ │ │
├─┼────┼────┼────────┼────┼─────────┤
│33│98年9 月│15,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 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34│98年9 月│5,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3 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35│98年9 月│20,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7 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36│98年9 月│9,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8 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37│98年9 月│23,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9 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38│98年9 月│17,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3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39│98年9 月│20,000元│由無摺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4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肆月。 │
│ │98年9 月│10,000元│由無摺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 │
│ │14日 │ │定郵局帳戶 │ │ │
├─┼────┼────┼────────┼────┼─────────┤
│40│98年9 月│28,000元│由無摺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5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41│98年9 月│5,000元 │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6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42│98年9 月│15,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0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43│98年9 月│45,000元│匯款至被告指定郵│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1日 │ │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44│98年9 月│30,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2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肆月。 │
│ │98年9 月│20,000元│由無摺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 │
│ │22日 │ │定郵局帳戶 │ │ │
├─┼────┼────┼────────┼────┼─────────┤
│45│98年9 月│30,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5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肆月。 │
│ │98年9 月│10,000元│由無摺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 │
│ │25日 │ │定郵局帳戶 │ │ │
├─┼────┼────┼────────┼────┼─────────┤
│46│98年9 月│30,000元│由佳里郵局轉入被│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6日 │ │告指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肆月。 │
│ │98年9 月│15,000元│由無摺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 │
│ │26日 │ │定郵局帳戶 │ │ │
├─┼────┼────┼────────┼────┼─────────┤
│47│98年9 月│30,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7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48│98年9 月│10,000元│由佳里郵局轉被告│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8日 │ │指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49│98年9 月│20,000元│由佳里郵局轉被告│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9日 │ │指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50│98年9 月│27,000元│由佳里郵局轉被告│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30日 │ │指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51│98年10月│10,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3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 │
├─┼────┼────┼────────┼────┼─────────┤
│52│98年10月│18,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6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肆月。 │
│ │98年10月│15,000元│由郵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 │
│ │6日 │ │定台新銀行帳戶 │ │ │
│ ├────┼────┼────────┼────┤ │
│ │98年10月│5,000元 │由郵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 │
│ │6日 │ │定台新銀行帳戶 │ │ │
├─┼────┼────┼────────┼────┼─────────┤
│53│98年10月│15,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7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54│98年10月│3,000元 │由佳里郵局轉入被│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0日 │ │告指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肆月。 │
│ │98年10月│27,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 │
│ │10日 │ │定郵局帳戶 │ │ │
├─┼────┼────┼────────┼────┼─────────┤
│55│98年10月│30,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4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56│98年10月│20,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5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57│98年10月│25,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9日 │ │定郵局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58│98年10月│30,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1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陸月。 │
│ │98年10月│30,000元│現金匯入被告所指│李世籥 │ │
│ │21日 │ │定合庫帳戶 │ │ │
├─┼────┼────┼────────┼────┼─────────┤
│59│98年10月│30,000元│由郵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3日 │ │定台新銀行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60│98年10月│120,000 │無摺現存被告所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9日 │元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捌月。 │
├─┼────┼────┼────────┼────┼─────────┤
│61│98年11月│30,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肆月。 │
│ │98年11月│21,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 │
│ │3日 │ │定合庫帳戶 │ │ │
├─┼────┼────┼────────┼────┼─────────┤
│62│98年11月│20,000元│由郵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5日 │ │定台新銀行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63│98年11月│24,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9日 │ │定台新銀行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64│98年11月│30,000元│由郵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0日 │ │定台新銀行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陸月。 │
│ │98年11月│30,000元│由郵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 │
│ │10日 │ │定台新銀行帳戶 │ │ │
│ ├────┼────┼────────┼────┤ │
│ │98年11月│10,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 │
│ │10日 │ │定台新銀行帳戶 │ │ │
├─┼────┼────┼────────┼────┼─────────┤
│65│98年11月│40,000元│由郵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3日 │ │定台新銀行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66│98年11月│20,000元│由郵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17日 │ │定台新銀行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陸月。 │
│ │98年11月│30,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 │
│ │17日 │ │定台新銀行帳戶 │ │ │
│ ├────┼────┼────────┼────┤ │
│ │98年11月│15,000元│由郵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 │
│ │17日 │ │定台新銀行帳戶 │ │ │
├─┼────┼────┼────────┼────┼─────────┤
│67│98年11月│75,000元│臨櫃現金存入被告│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3日 │ │指定台新銀行帳戶│ │,累犯,處有期徒刑│
│ ├────┼────┼────────┼────┤捌月。 │
│ │98年11月│30,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采凌 │ │
│ │24日 │ │定台新銀行帳戶 │ │ │
├─┼────┼────┼────────┼────┼─────────┤
│68│98年11月│50,000元│臨櫃現金存入被告│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6日 │ │指定台新銀行帳戶│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69│98年12月│20,000元│由郵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2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陸月。 │
│ │98年12月│30,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 │
│ │2日 │ │定合庫帳戶 │ │ │
│ ├────┼────┼────────┼────┤ │
│ │98年12月│20,000元│由郵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 │
│ │2日 │ │定合庫帳戶 │ │ │
├─┼────┼────┼────────┼────┼─────────┤
│70│98年12月│30,000元│由一銀轉入被告指│李世籥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3日 │ │定合庫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71│98年12月│20,000元│由櫃員機轉入被告│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7日 │ │指定台新銀行帳戶│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 │
├─┼────┼────┼────────┼────┼─────────┤
│72│98年12月│50,000元│由櫃員機轉入被告│李采凌 │吳怡震犯詐欺取財罪│
│ │9日 │ │指定台新銀行帳戶│ │,累犯,處有期徒刑│
│ ├────┼────┼────────┼────┤陸月。 │
│ │98年12月│20,000元│由櫃員機轉入被告│李采凌 │ │
│ │9日 │ │指定台新銀行帳戶│ │ │
└─┴────┴────┴────────┴────┴─────────┘
附表六:
┌───────┬─────┬────┬────────┬───────┐
│ 票據號碼 │發票銀行 │金額 │ 發票人 │ 發票日期 │
├───────┼─────┼────┼────────┼───────┤
│ FN0000000 │彰化商業銀│76,800元│周盈輝、國軍收支│99年4月7日 │
│ │行清水分行│ │組台中清水分支出│ │
│ │ │ │納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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