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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李美連
被 告 徐彩宸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375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均詳如附件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彩宸被訴傷害等乙案,業經本院100年5月31日以100年度易字第375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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