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53號
原 告 李彩雲
被 告 黃陳麗招
李何准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0年度易字第80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朱貴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蘇姵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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