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1,交易,15,2012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唐榮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2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許唐榮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建銘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法庭 法 官 凃啟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