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1,交易,16,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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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如
被 告 簡薰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77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陳怡如、簡薰儀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被告2 人互相成立和解,彼此均具狀撤回對於對方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 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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