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1,交易,59,2012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昌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簡易處刑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8030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陳義丰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與告訴人蕭淑靜以新臺幣2 萬5,000 元達成調解,並已如數給付完畢,而經告訴人蕭淑靜具狀聲請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本院電話紀錄表、匯款單據、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法條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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