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3,交易,215,2014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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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淑淨
選任辯護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劉淑淨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已與告訴人吳信慧、吳尚勳達成調解,依約賠償,告訴人二人並均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及嘉義縣番路鄉農會匯款回條等在卷可查,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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