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3,交易,251,2014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易字第2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郁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郁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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