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3,交易,384,2014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3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盈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調偵字第17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嘉交簡字第130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何盈宗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被告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清財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