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3,交易,410,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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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易字第4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緯弘
具 保 人 鍾永騰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具保人鍾永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曾緯弘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且具保人經本院合法通知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此有嘉義地檢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審判筆錄及本院送達證書3份可憑,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上開繳納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新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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