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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48號
原 告 沈惜盆
被 告 高茂盛
被 告 駿順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戴吟芳
上列被告高茂盛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34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沈惜盆對其及其僱用人即被告駿順通運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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