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3,交附民,44,201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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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何劉勸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被 告 邱上容
上列被告邱上容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322號之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何劉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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