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3,侵訴,52,201508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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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侵訴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信誠
指定辯護人 吳秋永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信誠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施信誠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以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等情,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諭知羈押,嗣於104年3月16日、5月16日、7 月16日分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茲被告另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中簡字第2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並由本院同意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借執行上開徒刑,刑期起算日期為104年7月30日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7月9日嘉檢榮十104執助472字第17236號函、本院104年 7月28日嘉院國刑涵103侵訴52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署104年7 月31日嘉檢榮十104執助472字第19213號函檢附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

本院審酌本案業於104年 7月24日辯論終結,且被告入監服刑期間,其身體自由已受到相當期間限制,應足防止被告逃亡而規避本案日後之刑事程序,羈押原因已歸消滅,故本件即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李東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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