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3,原侵訴,2,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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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侵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安德明
指定辯護人 林琦勝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8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李東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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