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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郭修銘
法定代理人 郭丁誥
張肖紅
被 告 柯銘剛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嘉交簡字第13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黃鏡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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