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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誌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3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誌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誌誠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後,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賦予受刑人選擇請求定應執行刑之權利,舊法則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新法自屬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案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合先敘明。
四、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而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依前揭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在案,有聲請狀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新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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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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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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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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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年11月30日 │100年12月06日 │
│ │100年12月0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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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201號 │第12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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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335號 │101年度訴字第335號 │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102年01月28日 │102年0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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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335號 │101年度訴字第335號 │
│ ├────┼──────────┼──────────┤
│ │判 決│102年04月08日 │102年04月08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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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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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編號1至編號3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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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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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偽造有價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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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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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1年10月27日 │102年04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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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6996號 │第6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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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114號 │103年度訴字第201號 │
│ ├────┼──────────┼──────────┤
│ │判決日期│102年06月20日 │103年07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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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114號 │103年度訴字第201號 │
│ ├────┼──────────┼──────────┤
│ │判 決│102年08月12日 │103年08月04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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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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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編號1至編號3之罪曾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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