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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郭金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字第3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郭金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吳郭金叔因犯賭博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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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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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賭博 │ 賭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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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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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07.29 │103.07.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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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 年度│嘉義地檢103 年度│ │
│年 度 案 號│速偵字第1259號 │速偵字第128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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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3 年度嘉簡字第│103 年度嘉簡字第│ │
│實│ │1105號 │1141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3.08.13 │103.08.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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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3 年度嘉簡字第│103 年度嘉簡字第│ │
│判│ │1105號 │1141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3.09.01 │103.09.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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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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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嘉義地檢103 年度│嘉義地檢103 年度│ │
│ │執字第3587號 │執字第390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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