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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宏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3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宏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宏誠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
是如附表所示4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另受刑人如附表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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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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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
│ │宅竊盜 │宅竊盜 │宅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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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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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1年10月9日 │102年9月3日 │102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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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2年度偵字第562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80 │署103年度偵字第3138 │
│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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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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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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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112號 │103年度易字第250號 │103年度易字第454號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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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3年3月26日 │103年4月29日 │103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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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同左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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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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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65號│103年度上易字第318號│103年度易字第454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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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3年5月5日 │103年6月10日 │103年8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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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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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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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 │ │
│ │宅竊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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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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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年12月1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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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 │
│ 年 度 案 號 │署103年度偵字第3855 │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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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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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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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585號 │ │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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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3年8月27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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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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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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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585號 │ │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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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3年9月22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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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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