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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嚴世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 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3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嚴世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世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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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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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 │險罪 │險罪 │險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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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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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07月12日 │103年07月17日 │103年06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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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4905號 │第5079號 │第44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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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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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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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3年度嘉交簡字第 │103年度嘉交簡字第 │103年度嘉交簡字第 │
│事實審│ │1135號 │1203號 │11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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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3年08月06日 │ 103年08月19日 │ 103年0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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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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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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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3年度嘉交簡字第 │103年度嘉交簡字第 │103年度嘉交簡字第 │
│判 決│ │1135號 │1203號 │11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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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3年08月29日 │ 103年09月09日 │ 103年09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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