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仁豪
具 保 人 江榮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3年度執字第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仁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102年度刑保字第00000000號)。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江仁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於民國102年2月1日由具保人江榮鎮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
茲受刑人前揭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移送執行,然受刑人經當庭告知執行日期,嗣後逕命拘提無著,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而未到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筆錄、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以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沒入保證金通知暨送達證書(103年9月25日同居人收受,103年10月9日應到)等件在卷可稽。
然受刑人已於103年10月29日入伍服役,並經電詢受刑人服役單位長官,受刑人現確於陸軍257旅服役,服役期間自103年10月29日至103年12月18日,此有受刑人兵籍查詢資料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查詢記錄表在卷可佐,受刑人所在既明,則尚難認有逃匿之事實。
即不得謂被告逃匿而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