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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俊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3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俊亮因贓物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葉俊亮於附表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後,於103年9月9 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佐,茲受刑人既已死亡,則刑之執行程序對象業已失其存在,已無裁定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故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ꆼ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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