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3,聲,996,2014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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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鄭家祥
具 保 人 林誌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鄭家祥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字第2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誌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誌賢因受刑人鄭家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他字第889號被告鄭家祥【男、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0號,居嘉義縣朴子市○○○街00號】,諭知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保證金後,被告得獲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同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鄭家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案,諭知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林誌賢繳納保證金後,被告得獲釋放,有該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及其通知各1紙存卷可稽(見執字卷第17、18頁)。

又受刑人鄭家祥前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中之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所陳報之住居所地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署接受執行;

復經通知具保人林誌賢所陳報之住所地,通知具保人林誌賢帶同受刑人於應到日期103年9月16日到案執行,亦同等情事,此有上開受刑人及具保人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其報告書等在卷可徵,且參以受刑人及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亦顯示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之情,此有上開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是本件被告顯已逃匿,應堪認定,揆諸上開規定,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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