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交易,299,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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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易字第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朝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朝澎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王朝澎於民國104年7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起至晚上6時許之間,在嘉義市民權路與和平路交岔路口某麵攤飲用摻有保力達之米酒約300CC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為返家,猶基於致生交通公共危險之犯意,於飲畢後自飲酒處騎乘牌照號碼不詳之機車離去,約騎乘10分鐘後,即返回位在嘉義市○○街○○○號之住處,再隨即接續自住處外駕駛牌照號碼2550-GC號自用小客車外出購物,迨至同晚8時15分許,在行經嘉義市○○路○段○○○號前時,與朱祥銘駕駛之牌照號碼AFY-9609號自用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幸無人傷亡,王朝澎雖有下車查看,但於員警到場處理前,卻逕自接續駕車離去,為警於同晚8時30分許,在嘉義市大雅路與民權東路交岔路口加以攔查,並於同晚8時32分許對王朝澎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酒精濃度值仍達每公升0.26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下引之傳聞證據,經當事人於本院審判程序期日明白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認此等書面之製作過程、內容均具備任意性、合法性等情,其陳述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所定傳聞例外之同意法則,肯認其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迭經被告王朝澎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被告駕車肇事乙節,復與證人朱祥銘於警詢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嘉市○○○○○○○○○○○○○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及(二)、交通事故照片、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領回授權委託書等件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被告於飲酒後3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舉,密接進行,各行為之獨立性堪認薄弱,期間亦未遭調查犯罪機關查獲,且所侵害法益同一,依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以接續之一行為評價較為適當,核屬接續犯,應以一罪論處,起訴書漏未載敘被告上開接續行為之情節,尚有未洽。

被告前於10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嘉交簡易第6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確定,於101年7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被告之陳述、戶籍及前案資料等,認被告曾有2次公共危險之紀錄,品行欠佳;

自述警察學校畢業之智識程度;

為家中4男、已婚、除役、有3名子女,現皆成年之生活情形;

現已退休、靠退休金維生之經濟狀況;

本次呼氣酒精濃度屬低;

犯罪時未受明顯之刺激;

酒後駕車之危害及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學校教育、政令宣導及各類媒體長期廣為宣達週知,被告於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仍駕車用路,對一般往來之人車均生高度危險性,顯心存僥倖,並乏尊重其他用路人身體、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駕駛態度甚為輕率;

事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

兼衡被告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稍嫌過重,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康敏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附錄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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