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交簡上,34,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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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簡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博文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朴子簡易庭104年度朴交簡字第216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速偵字第73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處被告劉博文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被告提起上訴略以:我有於104年4月20日下午5點許,開車至荔枝園練歌場,喝酒、唱歌到晚上八點半,結束之後在車上休息,發現我的車子跟隔壁的車子停得太近,有發動車子要後退並調整車子,後來警察就來了並叫我酒測;

警詢筆錄記載我去美惠歌友會是不實在的,另外我沒有喝酒後開車上路,只是移車,不構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應判決無罪云云。

三、本件應審究之重點在於,被告飲酒後,發動車輛,究竟是欲開車上路或僅係移車之行為?經查:㈠本院當庭勘驗被告劉博文104年4月20日警詢錄音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下:「⒈光碟時間00:04:49開始,年籍資料部分省略警察:好,阿今日是因為什麼事情被我們抓到?劉博文:阿就因為跟朋友有喝一些酒啦。

…..警察:阿這我們剛才在執行那個勤務啦齁。

劉博文:齁齁。

阿剛才你們去我其實我都在我有出來阿,你不知有無看到我,所長說有看到我出..你們不知道三台、四台進去,我其實我知道阿就我們柳林所的。

警察:我真的不認識你,我沒有,真不好意思啦。

(手輕拍被告劉博文左手臂)劉博文:我跟你講我們真的是我們柳林所後面那我們那個三好米的隔壁上泰億(音譯),你若是有注意到我在路上若是遇到你們752、732,我都跟你們手勢打個招呼。

當然在車上無法看到你們什麼人。

..但是至少我們就是柳林所,我都跟你們嘛是打個招呼(手揮舞作打招呼手勢)。

我每..大部分早上都在我們對面東方美那吃個早餐,麻是都停在那,嘿阿。

警察:阿…劉博文:…阿你那個像是我們嘉義市(聽不清楚)交通隊長…都自己的…。

警察:問你喔,好好好,我先給你問一問阿餒再來再來…劉博文:ok啦ok。

我想說若是可以我就因為100有一次紀錄,不要有一些那個造成不當的一個…(中間警員穿插回應好啦好啦,被告劉博文語畢再次飲用咖啡)警察:啊剛才是…劉博文:蛤?警察:剛才因為那個我們在執行勤務,看到你在倒車時…劉博文:對。

警察:不太穩啦?劉博文:不是,其實你說不太穩齁那是不正確的。

警察:有點…劉博文:沒沒沒,完全因為我在開車,我剛才跟你說過了,這個時候如果叫我開去臺北再返回來反倒ok。

但是這是我說的,阿你們當然..既然知道我有喝酒,沒有辦法這樣一個認定。

警察:這就…劉博文:阿你剛才有唔..我剛才剛才停在哪,剛要倒車一小段還不到…,我我本來是不是要轉向出來才可以彎出來。

我就還沒有轉向,我的前輪都還沒有轉向勒,你們就停車下來了。

根本我都還沒有轉向勒。

沒有辦法轉向,我剛好倒車出來而已,你們就下來了。

阿餒我也是配合你們下來,叫我怎樣怎樣,我也是配合你們阿。

對不對,甘不是安餒喔?阿你你最清楚。

倒車出來而已,剛才倒車出來而已啦。

警察:齁好。

劉博文:對唔?阿對啦,ok啦,我是一個很單純正經的人,我不會(聽不清楚)那個有的沒的啦,嘿啦。

警察:警方,(被告劉博文還要講話)等一下、等一下。

劉博文:嘿嘿嘿。

警察:問你齁,警方在104年4月20號8點晚上8點?劉博文:就剛才八點多嗯。

警察:8點差不多40分在那個…嘿地點…另一員警:柳林村91之1號。

警察:於那個水上鄉柳林村…警察:91之1號?劉博文:那算,那算我們…警察:前發現?劉博文:嘿那,我跟你講我們盡量看可不可以從輕發落。

警察:好啦(被告劉博文想要再講)我們趕快用一用。

劉博文:我知道..(看錶)ok啦,ok啦,ok啦,你就知道…警察:在那水上鄉柳子林91之1號前面發現你行車不穩,見你開…劉博文:麥麥麥,你不要講開車不穩,因為我在開車倒車的時候你們就下來了。

確實是這樣。

我剛要倒車而已,那有不穩呢?你如果說是在路上路上歪來歪去、彎來彎去那就真的…警察:駕駛,阿你開那一台車?劉博文:那個UQ-5538啦。

警察:UQ-5538。

劉博文:嘿啦,我跟你說…警察:你要往…你要倒車出來要往163線對唔?還是要…劉博文:【什麼線我不知道,我要回去就是要回去走小路要回去我那個200之1號那。

】警察:齁,要回去工廠那嗯?劉博文:【小路要回去,嘿哪,200之1號啦,一小段,小路去一小段而已。

從那個空軍防砲台拐過去而已。

我剛才要倒車轉頭而已,你們就停下來,我也不知道。

有唔,我就剛要倒車還沒出來,哪有什麼不穩。

】開車不穩沒啦沒不穩,我就說我現在要開車去臺北也非常穩定。

那也沒喝很多啦,但是既然已經超過你們那個供測一個認定,阿餒沒話講阿。

對不對?你說你多厲害,你說你多厲害,你就超過那個標準你多厲害。

齁,對不對?是不是這樣子?對不對?(中間警察穿插回應「喔好」)⒉ 光碟時間00:11:14警察:阿那個我們在那個水上鄉柳林村91之1號前面那個叫做「美惠歌友會」旁邊那個道路?劉博文:對啦,那個路口那啦。

我剛要倒車,那剛好是人家的廣場,人家的門口,人家的門口,你要說人家的門口。

警察:將你攔停,阿就是我那個同事(聽不清楚)有聞到你身上有酒味…劉博文:沒啦。

警察:他把我招過去…劉博文:沒啦,沒啦,根本都沒聞到,你們剛才有進去旺來那,阿就知道有哪些人飲酒,包括我的車停在剛才那個廣場,那個你現在那個廣場,你們應該就可以(聽不清楚)唉呦這台車停在那是不是在喝酒,我是在想你們是不是已經在那邊等候啦,等候說我如果開車就要靠過來了,【你看我剛啟動倒車而已,你們就來了。

對不對?你們就是已經在那個加油站還是那邊在等候了阿。

阿現在我當然沒有開加油站出去,我就是要倒車要轉頭往200之1,就後面那,阿你們就剛要倒車,就連轉頭都還沒轉頭就來了。

】警察:沒啦,我跟你講那個就是我們怎麼發現的這樣子,就是因為靠近你的時候有唔,有聞到那個酒味啦。

劉博文:完全沒有。

警察:阿沒有酒味怎麼會有酒測,就是有酒味…(被告劉博文一直要插話)劉博文:不是,不是,我跟你說,你們不是已經知道我從那邊出來,我從旺來那邊出來。

警察:我們沒有看到你從那邊出來。

劉博文:你沒看到,但可能別人有看到。

你們就知道這台車,阿現在這台車啟動,你們就靠過來了,阿你們也是說來測測看、測測看,我也是配合你們阿。

警察:阿就給你酒測齁,阿給你酒測齁,有無屬實?劉博文:有無什麼?警察:這給你酒測的酒測單啦,屬實唔?劉博文:我不知道,你們怎麼酒測我也不了解。

反正你們就盡量從輕啦。

看怎麼處理,你…(靠近製作筆錄的員警)警察:沒有啦,你就..你就…劉博文:我也不了解你們到底屬不屬實。

(再次飲用咖啡)警察:蛤,這是不是你吹的(手持酒測單給被告劉博文看)?劉博文:我不知道阿。

我不知道警察:這是不是你簽名的?劉博文:當然我簽名的。

你們到底是吹多少簽多少,我也不知道。

(伸手跟員警要酒測單)警察:好,你看一下,這0.60啦。

劉博文:(看完酒測單後返還員警)我跟你講齁,剛才鄉長也來,我們所長也來,你就看從輕還是說怎樣,不要…(再次飲用咖啡),嘿啦,OK啦。

警察:阿屬不屬實啦?(被告劉博文繼續飲用咖啡,喝完將罐子放置桌上)警察:嗯?劉博文:屬不屬實就你們認定就好了。

警察:不是啦,這這這..劉博文:我就有簽名,我就有簽名。

屬不屬實勒。

對不對。

警察:就給你看一下阿這?劉博文:阿我看看,沒戴眼鏡我也看無,就你們說怎樣…警察:要帶個眼鏡唔?劉博文:不是,當時你們說怎樣我有拿眼鏡出來看嗎,你們說簽一下我也是簽下去。

也是說自己厝邊阿。

警察:知啦,這就你吹的…劉博文:我簽這樣沒有錯。

警察:嘿啦,我知,好啦…劉博文:厝邊壓啦齁,阿可以看怎樣閃避也好啦,怎樣從輕發落也好啦。

OK齁,阿就鄉長也來阿,所長也…,OK齁。

警察:經警方請你用酒精測試器檢測,104年4月20日20時57分對你實施酒精呼氣檢測,酒測值0.60mg/l,是否正確?劉博文:當然啦,你說的我都簽字下去了,哪有不正確。

簽字下去就正確了,我簽字就是…(中間警員數度回應「好」)警察:阿這台..你騎,你開的那台…劉博文:UQ-5538。

警察:對,這台車這是你本人的麻齁?劉博文:對啦,對啦。

齁這樣好啦(聽不清楚)剛才鄉長也來,所長也…大家都自己那個那個(聽不清楚)陳瑞雲(音譯),之前我有一次車的問題在那個空軍防砲台那邊有跟人家碰撞,那是對方不對,後來那件事處理好了啦。

嘿也是講我們要是對就對,不對就不對也是要給人家處理阿。

現在問題是說我就100有一個案底,也是一樣(聽不清楚),阿是看可不可以剛才所長也過來…警察:阿你今日開車之前有無喝酒?劉博文:開車之前,就剛才在那旺來出來耶,阿就喝一點…警察:喝啤酒還高梁?劉博文:啤酒啦。

警察:阿從何時開始喝的?劉博文:我們剛才是八點多是唔?警察:嗯,差不多剛才…劉博文:差不多六點啦。

警察:六點對啦齁?劉博文:六點、六點啦,六點多,六點啦。

OK啦,我跟你講看可不可以閃避這個這個,閃避這個罪責沒,阿看怎麼處理啦?阿所長也在那,鄉長也來了,阿就看怎樣對不對?齁,看可以怎樣從輕來處理啦。

自己的厝邊而已。

對不對,我剛才說的,我們路上遇到,就在我們後面阿齁上泰億(音譯),那個攏是厝邊而已。

(再度飲用咖啡)警察:阿喝幾罐啤酒?劉博文:差不多兩罐多而已啦。

兩罐多那就沒什麼喝。

其實在那邊大家是在唱歌。

警察:阿你喝到幾點結束?劉博文:阿就出來那時差不多,差不多十分前,那時幾點?十分前結束我就出來了。

十分前…警察:我們是八點幾分40分,阿餒10分前不就八點半?劉博文:大約25分至30分左右,你們也沒確定麻。

大家也不是…25分啦25分左右啦。

阿就大家晚上消遣一下而已,也不是說要2罐啤酒,是說既然你已經超過這個限量,我也沒話講,阿不然兩罐啤酒….警察:就8點25左右?劉博文:嘿,大概大概。

結束啦。

阿你們之前有進去,我也在阿。

警察:阿你結束有沒有馬上開車?沒有啦齁?劉博文:結束之後我還在那邊耽誤差不多幾分鐘。

幾分鐘,因為大家都走,大家打個招呼麻,阿你要走了,大家握個手,阿他走去那走去那,大家打個招呼而已,對唔?警察:結束在現場跟朋友聊天幾分鐘才開車的麻?劉博文:對對,就大家要離開都嘛會打招呼,喔喔開緩一點,反倒是我們是要勸人家開緩一點開慢一點對不對,齁大家打個招呼,各人要離開了嗯,是不是打個招呼開緩一點、開緩一點,okok再見再見,有的沒的,是不是這樣。

警察:阿你喝酒後差不多幾點開車?劉博文:阿就8點30幾分麻。

警察:8點30..分。

劉博文:阿你那時發現到我,我剛好在倒車而已,就那個時間嘛,齁對不對,我根…是你先把我攔下來還是誰把我攔下來,我也不知道。

警察:我..那個我同事啦。

劉博文:對。

阿我剛要發動讓它暖車幾分鐘,我們若停久是不是讓它暖一下然後再開走,阿我才暖幾分鐘就倒車出來,剛倒車出來他們就來了,他們就來了,我就想說倒車,剛倒車而已都還沒有轉向沒有上路種種,就還在人家的門口就對了,有唔?剛才你…⒊光碟時間00:19:55警察:阿你幾點出發從美惠歌友會那邊出發的?劉博文:不是美惠,旺來那邊。

警察:旺來喔?劉博文:不是美惠,不是美惠。

我在旺來那邊喝的。

警察:旺來喔?劉博文:旺來那叫什麼荔枝園啦,荔枝園啦,荔枝園啦。

警察:荔枝園歌友會喔?劉博文:對對對。

在巷仔底,我跟你講啦盡量簡單處理,不要再有哪些累積啦累積,還是說有什麼,你也知道我不是說那種匪類啦,也不是說很怎麼樣不當的人,年紀也不少了,對不對?跟我們鄉長、所長大家麻是都還好阿(聽不清楚),阿看可不可以簡單處理一下這樣啦。

警察:阿你今日這酒後駕車行為,會不會受到酒精影響沒辦法安全…劉博文:完全沒有。

警察:沒有影響喔?劉博文:對阿。

阿現在我在講話你也知道我是不是很理想,還是說怎麼樣很ok的。

警察:好。

劉博文:ok啦。

警察:阿警方製作….劉博文:(打斷警方問話)如果…警察:製作..好好好,我知道,我把你打沒有影響。

劉博文:對對對,okok。

警察:你看一下、你看一下(手指螢幕筆錄畫面,螢幕畫面轉向被告劉博文)。

劉博文:不用不用不用。

我跟你講啦,其實你在處理我也感覺你也是一個非常有理性還是說有愛心的人,你不是說一定要給這個人怎樣怎樣。

警察:對啊。

劉博文:阿這個人也不是說很不擇手段或是很爛的人。

警察:對啦,安餒再問你最後一個問題,給你做筆錄可有對你脅迫強暴?劉博文:無無無,完全沒有。

(略)劉博文:因為從我們剛才你在問我或是在做筆錄的過程,你的描述或是說訪問還是說種種也是非常一個正當的一個作為,對不對?我嘛,,那不用講不用講,你現在叫我簽字按印,我也是不用看我就給你簽下去,因為我可以體會說這件事情的正當性,還是說這個當事者的作為,其實我們可以…警察:好,以上是否是你自由陳述?劉博文:蛤?警察:以上問你的這些都是你自由講的麻齁?劉博文:當然啦。

警察:阿實在唔?劉博文:實在。

警察:實在齁?劉博文:對啦。

以下省略」從上開警詢筆錄製作之過程觀之,被告劉博文於警察製作筆錄當天,意識清楚,且於警察詢問時,坦承:當天飲酒完欲駕車走小路要回家休息,期間警察並無施以強暴、脅迫,逼迫其承認犯罪,反而是被告劉博文一再替自己之犯行向警察求情,故可認被告劉博文於警詢自白有酒後駕車乙事,應屬任意性自白,應可採信。

㈡證人王順弘即現場查獲員警到庭證述:當天我們有一個巡邏網、還有擴大酒駕臨檢的勤務。

查獲被告劉博文的地點在嘉義縣水上鄉柳子林91-1號前,該處是一個T字路口。

以本院卷第78頁圖片來說明,我們是照片左上方的荔枝園歌友會前的道路開巡邏車進行巡邏勤務,接近美惠歌友會附近的交叉路口時,看到右側大約從照片下方空地位置有一台車子也就是被告開的車子往照片所示之查獲地點倒車,車頭要往照片右側的道路方向行駛,我們覺得他倒車不穩,就進行攔查,攔查時被告搖下駕駛座的車窗,就聞到被告身上有酒氣衝出來的味道,我們就對被告進行酒測。

被告在接受詢問或當場查獲時,並無表示他發動車子只是要調整車輛停車的位置,因為跟隔壁的車子停太近,而要調整位置,被告當時並沒有要停車的意思,是我們攔查被告,被告才緊急停車。

我們警車直接在交叉路口把被告攔住等語,益徵被告劉博文在警詢中所稱:是要開車回家之語,應為屬實,更可推知被告於荔枝園歌友會飲酒之後,已經將車倒往嘉義縣水上鄉柳子林91-1號前之T字路口,欲倒車要轉頭往200之1號即其工廠方向行駛,是被告上揭有關是在移車、並未將車開至道路上等辯詞,皆應係為掩飾其確有駕駛車輛,且欲掉頭往其工廠之方向行駛等情,是其所執辯詞,與事實甚不相符,礙難憑採。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原審既已詳為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之量刑事由,且本院衡量被告犯後之態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0毫克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原審之量刑裁量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亦無逾越法律規定之範圍,且無明顯違背正義之處,故其量刑亦屬妥適。

綜上,被告以其僅係為移車,並無造成公共危險之犯意,應不構成犯罪云云為由提起上訴,並指摘原審判決過重云云,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黃鏡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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