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張泰煌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被 告 吳天才
友力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鳳珠
被 告 張介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44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張泰煌就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44號,被告吳天才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對被告吳天才、友力通運有限公司、張介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葉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