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郭黃志彥
被 告 陳建彰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鳳翱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交易字第35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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