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交附民,155,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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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55號
原 告 郭書丞

法定代理人 林綉琴
被 告 籃仁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012號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04年度交易緝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郭書丞、林綉琴對本院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012號,被告籃仁厚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唐一侼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珮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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