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交附民,177,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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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77號
原 告 洪思惠
洪翊宸
法定代理人 陳竹莉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原 告 廖淑芳
被 告 李明鏡
顏朝順即順益木材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2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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