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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38號
原 告 林獻堂
被 告 戴輝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朴交簡字第6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李東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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