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嘉交簡附民,28,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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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張唐槐
訴訟代理人 麥素慧
被 告 蘇美月
上列被告蘇美月因本院104年度嘉交簡字第76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張唐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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