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嘉簡,1045,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嘉簡字第10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飪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飪竣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點一五公克)沒收銷燬。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証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白色結晶 1包,經鑑定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160公克,驗後淨重0.150公克) ,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按(偵卷第18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104年度毒偵字第230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