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嘉簡,763,2015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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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裕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姓名「翁裕胜」之記載,應更正為「翁裕貹」。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為翁裕貹,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記載為「翁裕胜」,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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