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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嘉簡字第8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嘉緯
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7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嘉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嘉緯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陳述、戶籍及前案資料等,認被告曾有施用毒品、妨害自由之紀錄,品行非端;
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
為家中3男、未婚、免役之生活情形;
從事室內裝潢、家境小康之經濟狀況;
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於告訴人鍾吉之住居安全造成之危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珮雯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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