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嘉簡,911,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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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9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于春霖
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35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四年七月六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于春霖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35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4年7月6日以104年度易字第485號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

惟本院再酌全卷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依同法第452條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爰將上開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予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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