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嘉簡附民,46,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蔡淑玲
被 告 王秀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015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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