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嘉簡附民,49,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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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武德明
吳如妮
上 二 人
送達代收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名澄園藝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賓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嘉簡字第1116號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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