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易,456,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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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4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婷鈺
選任辯護人 嚴奇均律師
嚴庚辰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就被訴之事實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行簡易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吳芙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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