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智附民,2,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唐朝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為
複 代理人 陳引奕
被 告 劉榮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智易字第7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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