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聲,724,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清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緝字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169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清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69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關於沒收之規定,如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於刑法第38條沒收規定之適用;

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2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乙件附卷可稽,而該案中查扣之白色結晶物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亦有該院高市凱醫驗字第31300號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足憑(見103年度毒偵字第1322號卷第26頁),足見上開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從而,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7庭 法 官 許進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