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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昶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昶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陳昶任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4月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5年2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假釋後該案所科處罰金易服勞役80日部分,另行處理)。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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