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聲,751,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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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5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翁進財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3687號、3811號、4094號),聲請人聲請具保暫緩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遭判處森林法及收受贓物等有罪判決部分,確屬冤枉,並未參與盜取牛樟木,係經同案被告等人栽贓設計,且有直接證人林家慶尚未傳喚到庭說明,為求籌錢委任律師辯護,懇請准予聲請人暫緩執行或具保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翁進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49條寄藏贓物罪、森林法第52條結夥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刑法第212條、第216條行使偽造特許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槍彈等罪,嫌疑重大,且有為規避將來重刑而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於民國103 年9 月18日起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並於同年12月18日、104 年2 月18日分別延長羈押2 月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聲請人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入監服刑,其後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又經撤銷假釋,已於104 年4 月10日入監執行殘刑(129 年4 月9 日縮刑期滿),並經本院於104 年4 月17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463 號裁定撤銷羈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定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已非本院在押人犯,本院自無從審酌是否准其具保停止羈押。

又聲請人現係執行前案所處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之殘刑25年,本院非該案執行機關,自亦無從審酌得否暫緩執行。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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