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聲,778,2015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育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育碩所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查受刑人劉育碩因犯如附表所示4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104年度嘉簡字第364號、104年度嘉簡字第829號),有上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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