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聲,784,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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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秀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營利姦淫猥褻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緩字第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潤滑油壹瓶及新臺幣叁佰陸拾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保管字第五一五號)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秀英因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罪,業經聲請人以103年度速偵字第7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品,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聲請人以103 年度速偵字第794號為緩起訴處分,而緩起訴時間為1年,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8 個月內,向指定之地方自治團體、公益團體支付新臺幣(下同)6萬元及接受1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緩起訴處分業於民國103年5月6 日確定,被告已履行緩起訴處分書所載條件,緩起訴處分期間業於104年5月15日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職權再議處分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辦理緩起訴處分指定命令處遇報告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又扣案之潤滑油1瓶、現金360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保管字第515號)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及黃靜茹供承在卷(警卷第1至4頁、第6至9頁),揆諸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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