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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存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3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存禮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楊存禮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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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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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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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 │
│ 宣 告 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一日 │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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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09月22日 │103年12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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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4年度偵緝 │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號 │第188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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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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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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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4年度嘉簡字第563號│104年度嘉簡字第947號│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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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4年04月30日 │ 104年07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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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
│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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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4年度嘉簡字第563號│104年度嘉簡字第947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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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4年05月21日 │ 104年08月10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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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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