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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世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3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欽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欽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向本院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經核無不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世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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