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聲,817,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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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富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 年度速偵字第1006號、104 年度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IC板柒片(彈珠戰警肆片、九龍珠二代參片),及現金新臺幣肆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富美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以104 年度速偵字第10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電子遊戲機IC板7 片(彈珠戰警4片、九龍珠二代3 片),及現金新臺幣(下同)40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保管字第726 號),宣告沒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亦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速偵字第10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扣案電子遊戲機IC板7 片(彈珠戰警4 片、九龍珠二代3 片),及現金40元,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其供承不諱,揆諸前揭說明,自得沒收之。

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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