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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振育
具 保 人 徐歲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字第2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歲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黃振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徐歲員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即被告黃振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 萬元,具保人徐歲員於民國103 年12月25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
茲受刑人前揭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嘉簡字第363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而移送執行,然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徐歲員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而未到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沒入保證金通知暨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
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
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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