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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明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2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明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良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為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所規定;
是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三、經查,受刑人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新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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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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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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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算一日 │算一日 │算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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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07月08日 │103年07月14日 │103年08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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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5774號 │第5774號 │第18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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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399 │103年度嘉簡字第1399 │ 104年度易字第276號 │
│事實審│ │ 號 │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3年10月16日 │ 103年10月16日 │ 104年0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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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399 │103年度嘉簡字第1399 │ 104年度易字第276號 │
│判 決│ │ 號 │ 號 │ │
│ ├────┼──────────┼──────────┼──────────┤
│ │判 決│ 103年11月10日 │ 103年11月10日 │ 104年06月0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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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2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已執畢 │編號3-5之罪曾定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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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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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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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算一日 │算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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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09月17日 │103年0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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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874號 │第18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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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4年度易字第276號 │ 104年度易字第27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4年05月14日 │ 104年05月14日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4年度易字第276號 │ 104年度易字第276號 │
│判 決├────┼──────────┼──────────┤
│ │判 決│ 104年06月08日 │ 104年06月08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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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3-5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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