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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國華
上訴人孫國華未附具體理由對本判決提起上訴,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如逾期仍未提出,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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